受理号:
1440000002021080509182469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咨询关于税法规定加速折旧所规定
内容:
根据税法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由于我司税务归纳定义行业为其他建筑服务业,但我司今业务扩展到需生产设备基站租赁给移动电信等通信行业使用,正常设备折旧规定是10年,由于基站设备根据中国电信固定资产规定折旧年限为7年。这样我司在不属于税法规定可加速折旧的行业内,是否适用于该加速折旧?还有对于税法规定的属于在建工程定义,建造移动通信设备(该设备为动产),是否可属在建工程的一种?建造完毕后进行以上固定资产规定的加速折旧。
咨询人:
王小清
咨询时间:
2021-08-05 09:1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8-11 16:23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会计折旧期满后,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根据现有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判断,你司移动基站设备可能涉及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相关政策可参考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二)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综上所述,您司移动基站设备税收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如果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相关政策的,可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 五、在建工程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具体判断请咨询会计主管部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