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0120214492528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转让上市公司原始股
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公司的创始人,1997年起持有这家公司的原始股,该公司2011年上市,我司2020年在二级市场出售了部分股票,请问:1、所得税的扣除依据是什么,有什么文件支持;2、由于时间过去太久,原始投资额确定不了,能否核定;3、或是能否简单的按1元/股的成本扣除?
咨询人:
卢生
咨询时间:
2020-12-02 14:4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2-09 19:03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贵公司是否为居民企业、是否为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第七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三项“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三)上市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第一条“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判定,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界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