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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企业发放网络红包时按什么基数代扣个税

受理号:

2440000002019112000110813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企业发放网络红包时按什么基数代扣个税

内容:

我公司为互联网电商企业,为配合节日促销活动,在支付宝平台充值10000元,后续会以红包形式发放给顾客,不购买商品的顾客亦可领取。我司该按何种基数代扣个税,是10000*0.2还是10000/(1-0.2)*0.2?请税务给个明确的口径,另因领取红包的人数比较多,是否需要在税局开通个税申报软件中的汇总申报功能才能使用?如果企业设置每人领取的红包到手金额不超过4元,能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这种情况不进行个税申报是否可行,请主管税务机关明示!如果未代扣个税,企业红包支出金额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咨询人:

国米的风

咨询时间:

2019-11-20 00:0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11-22 14:19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相关规定: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为确保回复准确性及您的权益,请您直接携带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结果为准。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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