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达迩尼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0年第 90079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达迩尼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111331477727):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159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期间没有进行实质经营,虚构经营业务,向深圳市博物迪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合计 4,807,085.62 元,税额合计 817,204.48 元,价税合计 5,624,290.10 元,其中3份发票作废,金额合计298,397.43,税额合计50,727.57,价税合计349,125.00元,详见《广州达迩尼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明细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金税三期征管数据系统导出征管局非正常认定资料、广东省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无申报缴款记录;(2)广州银行提供的账户交易流水明细对账单;(3)广州合连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4)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5)在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中打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6)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打印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7)金税协查资料;(8)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上述50份发票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 4,807,085.62 元,税额合计 817,204.48 元,价税合计 5,624,290.10 元(其中3份发票作废,金额合计298,397.43,税额合计50,727.57,价税合计349,125.00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决定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15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159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