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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发票不能用于契税申报的政策解读

关于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发票不能用于契税申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28

来源:肇庆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规定,在契税纳税申报环节,各地应要求纳税人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受理后将发票复印件作为申报资料存档;对于未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应要求其补送,否则不予受理。

问:买房交了首付,房地产企业开了一张发票,发票税率栏写着“不征税”,这张发票是销售不动产发票吗?可以用于申报契税吗?

答:发票税率栏填写为“不征税”的增值税发票不可以用于申报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其中,“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因此,房地产企业使用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的、发票税率栏填写为“不征税”的增值税发票,仅作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款凭证,不能作为销售不动产发票用于购房者办理契税申报。纳税人办理契税申报须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问:我全款或贷款买了一套房,收楼的时候房地产企业开了一张全款的发票给我,上面有注明增值税税率和增值税税额,这张发票可以用于申报契税吗?

答:可以。纳税人应持销售不动产发票、身份证明、购房合同及相关资料,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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