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调整后纳税申报表填写的注意事项
来源:佛山税务局
日期:2018年
一、一般纳税人补开适用17%、11%原增值税税率发票的,该如何填报申报表?
纳税义务时间在2018年4月30日前的应税行为,已申报纳税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仍可按照17%、11%原增值税税率补开发票。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已申报纳税指的是在纳税义务时间发生的当期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未开具发票”第5、6列填写申报;如未如实申报的,须更正对应所属期申报表后方可补开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发票, 更正对应所属期申报表将会依法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在5月1日后补开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发票,申报时补开的发票数据不填入申报表,在本期全部开票销售额和税额中剔除已申报补开发票的销售额和税额,只填报其他正常开具的发票数据。
目前我省在“广东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使用“一键申报”功能,软件可自动获取企业当前所属期开具的防伪税控销项发票。纳税人涉及补开原税率发票的,“一键获取销项发票”时,需要将已申报纳税的补开发票数据从销项发票中手工删除,保留其它正常发票数据。
补开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发票,申报时补开的发票数据不填入申报表,申报系统将会提示对应销售额和税额比对不符,继续提交申报后,税控器具不能解锁,纳税人须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比对异常处理。
二、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如何处理和申报?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金额正负冲抵,无须在当期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体现。
三、一般纳税人存在差额扣除项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4列应如何填写?
若本期纳税人不存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金额,即第12列为0的,则对应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若本期纳税人存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金额,即第12列不为0的,则仍先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14=13÷(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计算。
对于纳税人有涉及分别适用新旧税率的差额扣除项目,第14列按所列公式自动计算的销项税额若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按规定应按纳税人实际计提的销项税额填写。目前,我省申报软件的该栏次允许手工修改保存。
四、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如何申报?
纳税人转登记后,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需要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自行计算调整转登记日当期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对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后,和原来的申报结果相比,可能产生多缴税款或少缴税款,均不需要重新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当期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具体抵减金额以正数的形式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的第21行“本期预缴税额”栏次。
(2)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当期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具体补缴金额以负数的形式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的第21行“本期预缴税额”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