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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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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温馨提示

来源:佛山税务局

日期:2018.6.1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按现行增值税政策有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适用税率应依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确定。即,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后的,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请您及时将税控设备联网,完成对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的升级,否则将无法开出增值税发票。

  以八种常见结算方式举例说明:

  一、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在4月30日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在5月1日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在4月30日前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在5月1日后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30日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5月1日后,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则按货物发出时间判断。

  四、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如在4月30日前发出货物,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在5月1日后发出货物,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则按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判断。

  五、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如在4月30日前提供劳务同时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在5月1日后提供劳务同时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六、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如在4月30日前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或者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在5月1日后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 提供应税服务(如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如在4月30日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在5月1日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八、 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如在4月30日前收到预收款,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在5月1日后收到预收款,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温馨提示:

  1.如果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前,且已将该笔收入作为“未开具发票”销售在对应所属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的, 5月1日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按原税率补开票,同时应在当月“未开具发票”栏填写对应负数冲减,不加收滞纳金;

  2.如果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前,而未将该笔收入作为“未开具发票”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又需要在5月1日后按原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须将该收入确认到纳税义务发生的税款所属期,办理更正申报,补缴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如果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请您收回在5月1日后按原税率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所有联次并作废(跨月的需红字冲销,购方如已抵扣的,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并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正确的增值税发票。

  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核查,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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