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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税务局: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残疾人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等费(金)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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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税务局: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残疾人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等费(金)优惠政策

发表时间:2019-06-18

来源:梅州市税务局

教育费附加

一、根据《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文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 号)文规定,从2010年5月25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 号)文规定,从2010年6月28日起,免收“校舍安全工程”的城市教育费附加。

四、根据《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 号)文规定: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一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月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五、根据《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文规定,从2018年7月27日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地方教育附加

 一、根据《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文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 号)文规定,从2010年6月28日起,免收“校舍安全工程”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根据 《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 号)文规定: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一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月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文规定,从2018年7月27日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文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降至2倍。

二、根据《关于调整2018-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社〔2018〕219号)文规定,2018年至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按2017年度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文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 广告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文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娱乐服务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工会经费

根据《关于不足二十五人企业工会经费收缴问题的函(粤工总函〔2018〕129号)》文规定,从2013年8月11日起,暂不向不足二十五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

一、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发〔2000〕10号)文规定,从2000年8月28日起,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以及农民使用宅基地建房免缴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根据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文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取消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管理区(中心村)收取的部分。

三、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办明电〔2015〕4号)文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费。

四、根据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文规定,

2016年4月1日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对企业免征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省级及市县级收入;2016年10月1日起,全省其他市县对企业免征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省级及市县级收入。

五、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文规定,从2019年3月1日起,将《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180号)所规定的免征对象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扩大至“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

价格调节基金

根据《关于取消 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6〕28号)文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停止通过向社会征收方式筹集价格调节基金。

堤围防护费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文规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全面停征市(县)级堤围防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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