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云税稽罚告〔2019〕150013号
来源: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
发布日期:2019.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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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9年8月1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在2018年10月24日至 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
经检查,你公司涉嫌利用开设空壳公司虚构相关业务进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通过编造虚假地址来注册登记为生产场地,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注册成立公司企业、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在2018年10月24日领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4400174320,发票号码43197407至43197411),于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4400174320,发票号码43197407,开票金额96,601.94元,税额2,898.06元,价税合计99,500元。你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走逃失联,逃避税务机关监管。根据罗定市税务局提供的相关资料表明,你公司在没有购进、加工生产相关产品或提供相应劳务的情况下,进销情况严重不符,且开票后不进行纳税申报,存在暴力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
在发票方面,你公司在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并于2018年11月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开票金额96,601.94元,税额2,898.06元,价税合计99,500元,开票品目为设计服务-印刷费,但你公司除税控设备以外并没有取得其他购进设备的发票,也没有取得接受应税劳务或其他必要支出的发票,表明你公司在没有相应的经营能力情况下为他人提供应税劳务,存在进销不符的情形。
在货物方面,在系统数据及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表明,你公司除税控设备以外并没有取得其他发票,也没有相应运输费用的发票,表明你公司存在无货交易的情况。
在资金方面,你公司在罗定市税务局没有备案银行账户信息,检查人员根据你公司开具的发票上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进行查询,银行反馈该银行账号的客户名称为罗定市素龙街民兴副食商店,且无你公司相关账号,说明发票上的你公司银行账号为虚假账号,表明你公司没有与下游企业发生资金往来,存在虚构业务的情况。
在实地核查方面,检查人员通过实地核查、电话联系等方式均无法联系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已走逃失联。检查人员到你公司注册地实地调查时发现,你公司的注册地址为一间出租屋,出租屋内已没有人员办公,也没有办公的迹象。出租方表示并未将该房产出租给你公司和李杰生,并作出了相关情况说明,表明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地址信息是虚假的。此外,通过调查询问为你公司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中介人员,也无法联系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
在纳税申报方面,你公司在开具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开票金额96,601.94元,税额2,898.06元,价税合计99,500元),不进行纳税申报,说明你公司有主观故意隐瞒虚开发票的行为,开具发票后就走逃失联,说明你公司故意逃避税务部门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公司在没有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涉嫌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在没有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你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表明,你公司在罗定市辖区范围内注册登记。
(2)你公司在罗定市税务局备案的税务登记资料,证明你公司是罗定市税务局管辖的企业。
(3)罗定市税务局提供的发票票种核定等资料,证明你公司具备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购资格。
(4)罗定市税务局提供的发票领购记录,证明你公司于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在罗定市税务局曾领用过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
(5)罗定市税务局提供的你公司开具发票的记录和从税务机关系统导出的发票清单,证明你公司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开票金额96,601.94元,税额2,898.06元,价税合计99,500元。
(6)从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来看,你公司在2018年10月24日至 2018年12月31日期间,从罗定市税务局金税三期系统中未查询到你公司收到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发票,根据检查人员实地核查,以及房东反映,你公司所在场所不具备提供相应劳务的能力,存在交易不真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
(7)罗定市税务局提供的发票开具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资料,证明你公司在开具1份发票后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存在暴力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
(8)检查人员通过拨打注册登记所填写的电话,仍不能联系企业相关人员,中介机构的询问笔录以及主管税务机关于2019年3月6日将你公司认定为非正常企业,证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9)检查人员前往注册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核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该场所已租他人,没有你公司相关人员在现场生产办公,证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10)根据房东提供的情况说明,房东并未将该房产出租给你公司和李杰生,表明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地址信息是虚假的,注册场地的相关资料为伪造,存在主观故意违法的动机。
(11)在资金方面,你公司在罗定市税务局没有备案银行账户信息,检查人员根据你公司开具的发票上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进行查询,银行反馈该银行账号的客户名称为罗定市素龙街民兴副食商店,且无你公司相关账号,说明发票上的你公司银行账号为虚假账号,并且存在大额货款未收款的情况,表明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开票金额96,601.94元,税额2,898.06元,价税合计99,500元,拟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60,000.00元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九年七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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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9年8月1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在2018年10月26日至 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
经检查,你公司涉嫌利用开设空壳公司虚构相关业务进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构地址注册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聘请税务代理人员为其注册成立公司企业、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在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领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4400174320,发票号码43350373至43350377),于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金额29,126.21元,税额873.79元,价税合计30,000.00元。你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走逃失联,逃避税务机关监管。罗定市税务局提供的相关资料表明,你公司在没有购进、加工生产相关产品和提供劳务相关支出的情况下,进销情况严重不符,且开业期间没有进行过申报纳税,存在暴力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
在发票方面,你公司在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并于2018年10月至12月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开票金额29,126.21元,税额873.79元,价税合计30,000.00元,开票品目为咨询服务费,但你公司除税控设备以外并没有取得其他发票,表明你公司存在进销不符的情形。
在货物劳务方面,在系统数据及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表明,你公司除税控设备以外并没有取得其他发票,也没有相应劳务费用的发票,表明你公司存在无货交易或提供虚假劳务的情况。
在资金方面,检查人员检查你公司在开出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经查询,该银行账户为虚假的银行账户,存在大额货款未收款的情况,表明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的情况。
在实地核查方面,检查人员通过实地核查、电话联系等方式均无法联系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已走逃失联。检查人员到你公司注册地实地调查时发现,你公司的注册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柑园居委车站西三巷53号没法找到,也没法联系房屋租赁合同上签名的屋主梁诚。检查人员发函至罗定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要求协助查询涉案企业地址信息及相关人员情况,罗定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函复辖区内罗定市罗城街道柑园居委车站西三巷没有53号门牌号,也没有梁诚此人。此外,通过调查询问为你公司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申领发票等业务的中介人员,也无法联系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
在纳税申报方面,你公司在开具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开票金额29,126.21元,税额873.79元,价税合计30,000.00元),没有进行申报,说明你公司有主观故意虚开发票并走逃的行为,开具发票后就走逃失联,说明你公司故意逃避税务部门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公司在没有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涉嫌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在没有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你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表明,你公司在罗定市辖区范围内注册登记。
(2)你公司在罗定市税务局备案的税务登记资料,证明你公司是罗定市税务局管辖的企业。
(3)罗定市税务局提供的发票票种核定、未按期申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资料,证明你公司具备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购资格,且在开票期间没有申报,在开票后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
(4)罗定市税务局提供的发票领购记录,证明你公司于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在罗定市税务局领用过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
(5)罗定市税务局提供的你公司开具发票的记录和从税务机关系统导出来的发票清单,证明你公司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开票金额29,126.21元,税额873.79元,价税合计30,000.00元。
(6)从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来看,你公司在2018年10月26日至 2018年12月31日期间,从罗定市税务局金税三期系统中未查询到你公司收到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发票,根据检查人员实地核查,以及罗定市新城派出所的复函,注册登记所在地为虚假地址,不存在生产经营,购进与销售货物劳务情况严重不符,存在交易不真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
(7)罗定市税务局提供未按期申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发票开具记录,证明你公司在开票期间没有申报,且在1份发票开具后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存在暴力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
(8)检查人员通过拨打注册登记所填写的电话,仍不能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中介人员的询问笔录以及主管税务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将你公司认定为非正常企业,证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9)检查人员前往注册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核查,没有找到该地址,检查人员发函至罗定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要求协助查询涉案企业地址信息及相关人员情况,罗定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函复辖区内罗定市罗城街道柑园居委车站西三巷没有53号门牌号,也没有梁诚此人,证明你公司为虚假经营,已走逃失联。
(10)根据罗定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的复函,不存在罗定市罗城街道柑园居委车站西三巷53号,表明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地址信息是虚假的,注册场地的相关资料为伪造,存在主观故意违法的动机。
(11)检查人员检查你公司在开出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经查询,该银行账户为虚假的银行账户,存在大额货款未收款的情况,表明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开票金额29,126.21元,税额873.79元,价税合计30,000.00元,拟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50,000.00元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九年七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云税稽罚告〔2019〕15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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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9年8月1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在2018年10月24日至 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
经检查,你公司涉嫌利用开设空壳公司虚构相关业务进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假借他人的住址注册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注册成立公司企业、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10月24日领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4400174320,发票号码43197412至43197416),2018年11月3日至6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2份,发票代码4400174320,发票号码为43197412和43197413,开票金额181,262.13元,税额5,437.87元,价税合计186,700.00元,开票品目为“印刷品*广告服务宣传费”和“设计服务*印制费”,你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走逃失联,逃避税务机关监管。罗定市税务局提供的相关资料表明,你公司在未发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涉嫌暴力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
在发票方面,你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2018年11月3日和6日为广东顺德德胜学校和湛江市千福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开票金额181,262.13元,税额5,437.87元,价税合计186,700.00元,开票品目为“印刷品*广告服务宣传费”和“设计服务*印制费”,但你公司除税控设备以外并没有取得其他发票,表明你公司存在进销不符的情形。
在货物劳务方面,在系统数据及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表明,你公司除税控设备以外并没有取得其他发票,也没有相应劳务费用的发票,表明你公司存在无货交易或提供虚假劳务的情况。
在资金方面,检查人员检查你公司在开出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经查询,该银行账户为虚假的银行账户,存在大额货款未收款的情况,表明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的情况。
在实地核查方面,检查人员通过实地核查、电话联系等方式均无法联系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已走逃失联。检查人员到你公司注册地址“罗定市附城街道新城区南江口路口侧803房”实地调查时发现,地址为“罗定市附城街道新城区南江口路口侧”的物业名称为创业大厦,共八层,803号房为毛坯房,没有人员居住,也没有云浮咛乐广告有限公司在此处办公的迹象。经该栋大厦业主代表梁友成证实:该址803房无人居住,该处也没有云浮咛乐广告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
在纳税申报方面,你公司在开具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开票金额181,262.13元,税额5,437.87元,价税合计186,700.00元),一直未进行申报纳税,说明你公司有主观故意隐瞒虚开发票的行为,开具发票后就走逃失联,说明你公司故意逃避税务部门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公司在没有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涉嫌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在没有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你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表明,你公司在罗定市辖区范围内注册登记。
(2)你公司在罗定市税务局备案的税务登记资料,证明你公司是罗定市税务局管辖的企业。
(3)罗定市税务局提供的发票票种核定、票种核定信息实地查验表、非正常户认定表等资料,证明你公司具备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购资格,且在开票期间没有进行申报,在开票后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
(4)罗定市税务局提供的发票领购记录,证明你公司于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在罗定市税务局领用过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
(5)罗定市税务局提供的你公司开具发票的记录和从税务机关系统导出来的发票清单,证明你公司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开票金额181,262.13元,税额5,437.87元,价税合计186,700.00元。
(6)从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来看,你公司在2018年10月至 2018年12月期间,从罗定市税务局金税三期系统中未查询到你公司收到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发票,购进与销售货物情况严重不符,存在交易不真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
(7)罗定市税务局提供的《附城分局开发票企业情况报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发票开具记录,证明你公司在开票期间未进行申报,且在2份发票开具后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存在暴力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
(8)检查人员通过拨打注册登记所填写的电话,仍不能联系企业相关人员,主管税务机关于2019年3月6日将你公司认定为非正常企业,证明该企业已走逃失联。
(9)检查人员前往注册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核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证明该场所没有使用痕迹,没有你公司相关人员在现场生产办公,证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10)注册经营地址的业主代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注册登记地址没有人入住和经营,表明你公司存在虚假经营的情况,存在主观故意违法的动机。
(11)检查人员检查你公司在开出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银行反馈查无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表明该银行账户不存在,为虚假的银行账户,存在大额货款未收款的情况,表明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开票金额181,262.13元,税额5,437.87元,价税合计186,700.00元,拟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80,000.00元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九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