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出口退税资格
日期:2019.7.15
来源:广东省税务局
问:你好,我公司生产产品A,同时又外购产品B用于出口,两项业务单独核算。请问我们能按照外贸企业对出口的产品B申请免退税吗?
税乎网注:纳税人想问的问题是生产企业能否同时享受免抵退和免退税政策,这也是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业务中最大的风险,即将非自产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政策。
答:您的提问不够清晰【税乎网注:需要尽可能直面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因此,如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则可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税乎网注:非自产如何处理呢?如果要免税或视同内销,纳税人应单独成立一个外贸公司解决此问题吧。】
另外,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上述文件及其附件的相关规定。
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