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东封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19年第403号送达公告
发表时间:2019-07-05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广东封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0007730672905)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19〕150284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17年5月16日至2019年6月24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套用他人的出口货物信息,虚构出口业务进行虚假报关和出口退税申报。
你单位在2015年3月、4月、12月及2016年1月期间通过套用他人的出口货物信息,虚构出口业务进行虚假报关和出口退税申报,合计虚构18单出口业务,共申报出口退税 2,903,570.15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广东封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情况的证明》证实,你单位上述18单虚构信息涉及的出口退税业务,已申报出口退税并取得退税款2,903,570.15元。
2.以虚假的运输单证备案,进行纳税申报申请出口退税。
你单位在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间提供虚假的运输单证进行备案,申请出口退税,合计提供37单虚假单证,涉及出口进货金额15,868,773.35 元,退税额2,428,640.90 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广东封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情况的证明》证实,你单位上述37单虚假单证涉及的出口退税业务,已申报出口退税并取得退税款2,428,640.9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2019年5月出具的《关于广东封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退税情况的证明》;
(2)你单位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3)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4)你单位提供的账册资料复印件;
(5)供货企业广州俊泰服饰有限公司外调资料;
(6)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增值税稽核管理系统查询资料;
(7)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阳明海运(香港)股份有限公司、利胜地中海(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日本邮船(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乔达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高丽海运(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永航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联阿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8)东莞雄宝鞋业技术研发有限公司、香港佑明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龙军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汇鑫进出口有限公司、B.K.REKHATEX(H.K)LTD、华威货运(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广州源澔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9)你单位及相关人员目前已失踪走逃,未能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确认。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通过套用他人的出口货物信息,虚构出口业务,进行虚假报关和出口退税申报,属于以假报出口和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应追缴其已退税款2,903,570.15元。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4目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因此,你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进行纳税申报申请出口退税的行为,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不予退税,应追回已退税款2,428,640.9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涉及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19〕150284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19〕150284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