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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与武汉税局相反观点!对外无实际经营业务虚开,补虚开增值税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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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秦光商贸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19年第90455号送达公告

发表时间:2019-07-05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市秦光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9FK8522):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19〕150398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至3月期间,向芜湖迈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大连金友泰钢铁有限公司、芜湖平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发票代码4400161130,发票号码34722402– 34722426;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09565740-09565764、09533874-09533898,涉及金额合计7,420,758.88元,税额合计1,261,529.12元,价税合计8,682,288.00元(详见《广州市秦光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上述发票中, 2017年3月开具的25份发票,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09565740-09565764,金额合计2,431,015.38元,税额合计413,272.62元,价税合计2,844,288.00元,至今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及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你单位2017年2月(税款所属时期)申报缴纳增值税2,484.50元并零申报相关附加税费,未足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对你单位实地检查的相关资料;(2)税收征管系统导出的你单位非正常户相关认定资料;(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09565740-09565764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原安徽省芜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发票代码4400161130,发票号码34722402-34722426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原安徽省芜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发票代码4400161130,发票号码09533874-09533898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从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导出的你单位进、销项发票情况表;(7)税收征管系统导出的你单位进销比对情况明细表;(8)开户银行提供的你单位账户交易明细信息;(9)税收征管系统导出的相关税费申报表。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上述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行为,发票代码4400161130,发票号码34722402–34722426;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09565740-09565764、09533874-09533898,金额合计7,420,758.88元,税额合计1,261,529.12元,价税合计8,682,288.00元的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的规定,追缴你单位上述已虚开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未申报的2017年3月增值税413,272.62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29,103.00元 [(2,484.50+413,272.62)*7%)] 。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教育费附加12,472.72元 [(2,484.50+413,272.62)*3%)]。

        (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地方教育附加8,315.14元 [(2,484.50+413,272.62)*2%)]。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413,272.62元和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9,103.0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413,272.6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103.00元、教育费附加12,472.72元、地方教育附加8,315.14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19〕150398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19〕150398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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