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号问题
日期:2019-08-02
来源:广东省税务局
问:我司有一客户是个体工商户,在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到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与税局官网查询到的一般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税局网站查询到的税号是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号码,请问发票税号以哪边为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的规定,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另外,如为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