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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地方债券转让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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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地方债券转让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问题

日期:2019-09-05

来源:广东省税务局

问:你好我司购买了当地政府债券150万,利率为3.43%,一年后到期,但是在持有三天后,将其转让,转让价为151.032172万元,债券卖出回单中注明利息为421.72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6号文可知,到期前转让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请问地方债券是否符合此规定还是不属于利息收入范畴,应缴纳所得税,在增值税中利息部分是作为贷款服务纳税还是以金融商品转让纳税

答: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因此,如不符合上述规定,需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利息收入。国债、地方政府债。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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