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简介
发布时间:2019-09-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新成立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社保缴费登记。税务机关为其办理缴费登记后,赋予单位社保号并进行单位缴费核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前,进行清税申报时如无应参保职工的,可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也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社保缴费登记。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保险费。
二、征缴险种
中山市税务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险种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三、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上下限
有关社保费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工资确定。
从2019年1月1日起,中山市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不含退休职工一次性缴费),降低幅度为0.5个百分点,实施至2020年底。
从2018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按浮动费率政策参保缴费。从2019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在浮动费率的基础上阶段性下调44%,实施至2021年4月。
建筑业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08%,由建筑施工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参保缴费。
四、申报缴纳
(一)社会保险费按月征收,申报缴费期为当月1-25日(含25日)。缴费单位可以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中山社保网报手机APP自行申报缴纳,也可到我市各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