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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电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电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1年第 90272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27 16:53:4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市典磊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1MA59D9PX9D):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753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9年4月29日至2021年8月20日对你单位2016年6月15日至2017年11月30日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向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98份,发票代码4400154130,发票号码06916077至06916101、07155001至07155023、07169579至07169591、07172254至07172259、06973201至06973290;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34530913至34530920、34542948至34542977;发票代码4400161130,发票号码13534688至13534717、13503455至13503484、13481950至13481999、13482000至13482033、13514692至13514697、13396757至13396841、36511401至36511405、13452818至13452852、13452768至13452817、28436198至28436202、28448963至28449052(28449051-28449052作废2份)、28534630至28534669、28534580至28534629(28534609作废1份)、14517096至14517101(6份);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28449051至28449052(作废);发票代码4400171130,发票号码14517102至14517185(作废)。上述798份发票金额合计64,347,909.26元,税额合计10,939,144.57元,价税合计75,287,053.8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南村村民委员会和广州市云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及增值税发票信息中的地址均为虚假;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提供银行流水资料证明;3.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你单位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申报截图;4.从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导出的你单位进、销项发票等资料;5.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导出的你单位申报发票资料;6.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导出的你单位入库明细。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79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上述发票代码4400154130,发票号码06916077至06916101、07155001至07155023、07169579至07169591、07172254至07172259、06973201至06973290;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34530913至34530920、34542948至34542977;发票代码4400161130,发票号码13534688至13534717、13503455至13503484、13481950至13481999、13482000至13482033、13514692至13514697、13396757至13396841、36511401至36511405、13452818至13452852、13452768至13452817、28436198至28436202、28448963至28449052(28449051-28449052作废2份)、28534630至28534669、28534580至28534629(28534609作废1份)、14517096至14517101(6份);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28449051至28449052(作废);发票代码4400171130,发票号码14517102至14517185(作废)。上述798份发票金额合计64,347,909.26元,税额合计10,939,144.57元,价税合计75,287,053.83元的79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753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753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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