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信宜市***工艺制品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27 10:42:4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信宜市富鼎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983740806173J)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茂税稽处〔2021〕18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税稽罚〔2021〕5号)(详见附件)。
请你公司及时到茂名市税务局迎宾区办公楼417室(地址:茂名市迎宾二路143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8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茂税稽处〔2021〕18号
信宜市***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4409***06173J) :
我局于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6月21日对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在2015年8月、2015年10月(税款所属期,下同)的免抵退税申报中,其中申报的8份出口报关单属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的出口报关单,该8份出口报关单在2019年9月已被广州海关缉私局认定为虚假贸易出口申报不实的单据。其中:2015年8月申报6份(出口报关单号码分别为:520120150515312958、520120150515312962、520120150515313169、520120150515313170、520120150515316904、520120150515313569),出口货物名称为:竹编制的篮筐及其他制品,涉及出口销售额471,939美元,折合人民币2,924,464.41元;2015年10月申报2份(出口报关单号码为:520120150515314761、520120150515313299),出口货物名称为:竹编制的篮筐及其他制品,涉及出口销售额157,310.4美元,折合人民币974,805.35元。
你公司2015年8月、2015年10月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的出口报关单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导致2015年8月你公司多退出口环节增值税81,926.53元,且多报免抵税额而少缴增值税298,253.82元;2015年10月多报免抵税额而少缴增值税126,724.69元。
你公司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的出口报关单进行免抵退税申报,致多退出口环节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属于骗取出口退税;你公司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的出口报关单进行免抵退税申报,致多报免抵税额而少缴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偷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州海关缉私局关于“猎鲨行动”专案出口环节定性的复函》(穗缉便函〔2019〕173号)复印件;
2.《经营单位虚假贸易出口申报不实情况清单》复印件;
3.《关于“猎鲨行动”专案中“返点表”证据的说明》复印件和《关于“猎鲨行动”专案中“返点表”证据的补充说明》复印件;
4.《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关于联合查办重大骗税案件的复函》(穗公天函〔2019〕632号)复印件;
5.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提供的犯罪嫌疑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复印件。
以上第1至5项证据证明你公司上述8份出口报关单反映的业务是虚假出口业务。
6.你公司2015年8月、2015年10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证明你公司2015年8月、2015年10月虚假贸易出口金额分别为2,924,464.41元、974,805.35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五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5年8月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的出口报关单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所骗取的增值税退税款81,926.5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和《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规定,追缴你公司2015年8月、2015年10月套用他人的货物信息进行虚假申报而多报免抵税额,导致少缴的增值税合计424,978.51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多报免抵税额而少缴的2015年8月、2015年10月增值税合计424,978.51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少缴税款加收的滞纳金不超出少缴税款金额。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信宜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8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文件内容(以下附录内容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