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27 15:58:5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20***WGU555U):
我局对你公司税务违法行为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我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络,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山税稽不罚[2021]4号)。
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经检查,你单位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间向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80份,作废80份,发票代码144001624660,发票号码03655881至03655900、03655996至03656015、03690276至03690315,作废发票金额合计18,946,794.93元,税额合计3,220,955.07元,价税合计22,167,750.00元。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2017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万***以其实际控制的中山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出售给他人,虚开发票77张,发票记载车价及价外金额累计1800余万元,后将发票作废。另外,公诉机关指控万***以中山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80份,经法院审理查明,其中有3张属发票内容信息打印错误或者重复开出,其实际虚开发票数量为77张,发票记载车价及价外金额累计1800余万元。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万***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万***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经检查核实,2017年5月至6月期间,你单位向外开具后作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共计80份:发票代码144001624660,发票号码03655881至03655900、03655996至03656015、03690276至03690315,金额合计18,946,794.93元,税额合计3,220,955.07元,价税合计22,167,750.00元。经核实,确实存在三份重复开具发票,剔除这部分后,你单位虚开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共计77份:发票代码144001624660,发票号码03655881至03655900、03655996至03656015、03690276至03690295、03690298至03690299、03690301至03690315,金额合计18,125,427.41元,税额合计3,081,322.59元,价税合计21,206,75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2017年5月至6月期间,向外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77份:发票代码144001624660,发票号码03655881至03655900、03655996至03656015、03690276至03690295、03690298至03690299、03690301至03690315,金额合计18,125,427.41元,税额合计3,081,322.59元,价税合计21,206,750.00元,定性为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税务检查文书:证明检查程序合法;2.电子底账系统打印的《中山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销售发票电子底账信息查询》表:证明虚开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你单位领购并开具;3.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材料:证明你单位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2071刑初***号):证明你单位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作出刑事判决, 你单位主要人员已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