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预缴税款时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1-08-20
纳税人所属地
广东
问题内容
我司为佛山建筑类企业,每月在佛山市为全体员工按实申报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汇缴客户端进行申报)。
我司在外地(惠州惠阳区、汕尾陆丰市及其他,如山东青岛)进行预缴时,被告知也要同时在工程所在地(即惠州、汕尾)每月按实申报。这与我司在佛山进行全员全额申报个税有矛盾。
具体应如何操作?
是否可将佛山申报的个税完税证明交给工程所在地税局,从而取消在工程所在地申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佛山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24
答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对于建筑安装业跨地区经营的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地区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