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1年第 90273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30 16:50:3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BNTF4T):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754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9年5月23日至2021年8月20日对你单位2016年2月16日至2017年8月23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虚构经营场地,在2016年4月至7月期间,向深圳市宝旺达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等60个单位开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0份,金额合计22,186,868.39元,税额合计3,771,767.61元,价税合计25,958,636.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对你单位实地检查的相关资料;(2)相关银行提供的银行流水资料;(3)你单位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4)你单位相关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5)其他证据。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2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上述230份增值税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合计22,186,868.39元,税额合计3,771,767.61元,价税合计25,958,636.00元。
你单位若对我局上述处理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754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754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