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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两家有限公司新设合并为一家有限公司过程中,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82711350110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两家有限公司新设合并为一家有限公司过程中,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内容:

谢谢老师的回复!请问我之前提问的以下的情况是属于股权转让吗?恳请税局老师答疑解惑。“两家有限责任公司,每家公司分别有两个自然人股东,每家公司股东分别各占50%股份,现两公司按发展需要,该两家公司决定按同股东同股比的形式通过新设合并成为一家新的有限责任公司,两家被合并企业注销。”

咨询人:

郭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8-27 11:3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8-30 10:30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因此,如符合文件规定的情形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需进一步了解,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分局(所)进行咨询。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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