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90215283891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私车公用哪些费用不允许税前抵扣
内容:
私车公用哪些费用不允许税前抵扣: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损耗费和折旧费。
咨询人:
吴玉霞
咨询时间:
2021-09-02 15:2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03 09:27
回复内容:
广东省湛江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