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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营利性医疗机构房产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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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营利性医疗机构房产税问题

内容:

您好!对于财税〔2000〕42号中第二条: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1:对“自用的房产”中自用,既是可以自有产权,也可以租用的吧?问题2:出租方(产权所有人)在申报免征时,需有提供什么特别资料吗?谢谢

咨询人:

陈先生

咨询时间:

2021-09-13 11:3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13 15:12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综上,房产税应由产权所有人按规定缴纳。”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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