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东***药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1年第 90305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14 16:35:2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东***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55298):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823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9年10月23日至2021年9月10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房)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在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87份,金额合计59,568,881.04元,税额合计10,126,710.16元,价税合计69,695,591.2元(详见《广东金成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相关银行提供的你单位及相关单位及个人账户银行账户流水;2.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经侦大队移交的对相关人员的讯问笔录;3.其他证据。
(二)你单位在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464份,金额合计327,746,300.05元,税额合计55,716,871.47元,价税合计383,463,171.52元。
上述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55,716,871.47元,你单位分别于税款所属期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申报抵扣。原广州市国家税务西区稽查局于2018年2月27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穗国税西稽处〔2018〕56号)中对其中的517份发票已作处理,涉及税额8,425,485.77元,其余涉及的进项税额你单位至检查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相关税务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3.你单位相关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4.相关银行提供的你单位及相关单位及个人账户银行账户流水;5.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经侦大队移交的对相关人员的讯问笔录;6.其他证据。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68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464份是虚开发票行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追征你单位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增值税47,291,385.70。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追征你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3,900,181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追征你单位教育费附加1,671,506.14元。
(四)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追征你单位地方教育附加1,114,337.43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应调增该公司2016年度取得的上述发票并税前扣除的金额269,285,913.6元,你单位原申报亏损11,670,386.25元,调减本案追征2016年的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204,502.4元、教育费附加1,373,358.17元和地方教育费附加915,572.11元,调减本案定性的虚开发票收入45,920,225.42元,实际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6,201,869.24元,适用25%税率,应追征你单位2016年企业所得税51,550,467.31元。
应调增你单位2017年度取得的上述发票并税前扣除的金额58,460,386.45元,你单位原申报亏损970,677.19元,调减本案追征2016年的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95,678.6元、教育费附加298,147.97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98,765.32元,调减本案定性的虚开发票收入13,648,655.62元,实际应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2,648,461.75元,按25%税率,适用25%税率,应追征你单位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0,662,115.44元。(详见《广东金成药业有限公司应补企业所得税调整表》)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47,291,385.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900,181元、企业所得税62,212,582.75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追征你单位增值税47,291,385.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900,181元,企业所得税62,212,582.75元,教育费附加1,671,506.14,地方教育附加1,114,337.43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及滞纳金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823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823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