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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惠税稽 罚 〔2021〕 53 号惠州市惠城区***五金机电行发票违法

行政相对人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五金机电行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3***429507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稽 罚 〔2021〕 5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机电行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了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512,547.70元,税额为87,133.11元,价税合计599,680.81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税款及作相关账务处理,属偷税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国税函〔2005〕402号)第三条“对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其实际应纳税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数额的差额部分,应据实调整定额数,不进行处罚。”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55,939.46元[计算方式:(增值税87,133.11+城市维护建设税6,099.32)×60%=55,939.46元)]

罚款金额(万元): 5.59394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09-0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地方编码: 44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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