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税退罚字〔2021〕第2号
发布时间:2021-09-16 09:08:1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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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133号),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你单位取得青岛瑞发瑞恒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0份,价税合计5,824,500.00元。
2. 你单位取得苏州市易佳赢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4份,价税合计1,617,400.00元。
3. 你单位取得深圳市冠鸿杰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1份,价税合计7,101,010.00元。
4. 经查询你单位银行账号,发现招商银行账户(账号:120908023110826)于2015年7月份向易佳赢公司支付了2笔货款,共1,617,400.00元,未发现资金回流现象;未发现向瑞发瑞恒公司及冠鸿杰公司支付货款的记录。
(二)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
你单位利用报关公司及货代公司,通过虚假手段使用虚假信息报关,骗取出口退税。2015年申报的8份出口报关单为虚假贸易出口申报不实,涉及出口销售额(美元)1,358,612.50元(人民币8,590,063.28元)。
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2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二条的规定,将停止为你(单位)办理出口退税一年零六个月。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本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