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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中山税一稽 罚 〔2021〕 20 号中山市南头镇***电子电器厂违反税收管理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南头镇***电子电器厂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97139T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586***139

法定代表人: 汪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30403********2035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中山税一稽 罚 〔2021〕 20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税收管理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6年经营期间存在部分加工、销售内导线等电子元器件取得收入没有申报纳税的情况,涉及未申报销售收入合计403,300.00元(不含税销售收入344,700.85元),货款通过现金形式收取,已全部收讫。上述销售收入你单位没有申报、没有开具发票,没有在会计账上进行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一)项“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的规定,你单位2016年少申报销售额344,700.86元,经计算,你单位2016年少缴增值税55,240.63元,2017年少交增值税3,358.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条,《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原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2018年第1号公告修改)的有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你单位少缴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762.03元,2017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7.93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三次修改)第二、三、六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三条“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你单位少缴2016年教育费附加1,304.31元,少缴2017年教育费附加100.76元。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偷税的违法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0,764.58元

罚款金额(万元): 3.07645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09-0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D012446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D012446

地方编码: 4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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