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博罗县龙溪镇***塑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3408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一稽 罚 〔2021〕 5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在对你单位向东莞市**塑胶有限公司、东莞市**塑化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用电量较高,与你单位申报的收入不匹配。经询问你单位实际经营者黄**及检查你单位员工宿舍的抄表记录,发现你单位将2018年部分员工宿舍的电费合计122,793.81元作为费用入账并申报进项税额抵扣,造成用电量较高的情况。
在你单位的实地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有4张销售废料单据(单据号码为976690、976691、976693、976696),根据黄**说明,该4张单据为2018年你单位一个批次的原材料塑胶粒质量出现问题,在生产的过程中通过生产机器滤网过滤了较多的杂质塑料,你单位将这部分杂质塑料作为废料处理,销售废料收入合计197,015.00元,以上业务未入账,未确认收入。
根据检查情况,你单位2018年用于员工宿舍的电费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销售废料的收入需确认收入并补缴相应的税款。暂未发现你单位有对外虚开发票的情况。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规定,你单位用于员工宿舍的电费不得申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涉及的进项税款19,965.98元应依法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你单位2018年销售废料的收入需确认收入并补缴相应的增值税税款2,7252.22元。合计应追缴增值税47,218.2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的规定,对你单位2018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2,360.90元(47,218.20×5%)应予以追缴。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据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规定,对你单位2018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1,416.54元(47,218.20×3%)应予以追缴。
4、根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六条“征收对象和标准。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47,218.2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60.90元和个人所得税27,923.13元处以0.5倍的罚款38,751.1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