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湛江市霞山区***家具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00000***00000X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庞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湛税稽 罚 〔2021〕 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店在2015年1月6日至2017年10月18日期间合计开具1070份正常(未作废)普通发票(含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5月14日期间开具105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开发票和2015年5月16日至2017年10月18日期间开具965份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9,760,293.84元(不含税金额9,476,013.44元),存在超定额开具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开具发票应纳增值税税额284,280.40元(9,476,013.44*3%),已纳增值税税额19,344.27元,少缴增值税税款264,936.13元(284,280.40-19,344.27)及附加税费31,792.37元,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154,678.13元。
处罚依据: (一)对于你店自2015年1月6日至2017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超定额开具正常(未作废)普通发票,并通过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6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的规定,认定你店上述违法行为构成偷税,对你店少缴增值税264,936.13元(其中2015年度少缴增值税40,476.87元、2016年度少缴增值税120,159.06元、2017年度少缴增值税104,300.2元)处以一倍的罚款,罚款额264,936.1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你店实际应补增值税264,936.13元,随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18,545.53元,对你店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一倍的罚款,罚款额18,545.53元。 (三)对于你店自2015年1月6日至2017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超定额开具正常(未作废)普通发票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二、二十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我市个人所得税所得率的公告》(2014年第2号)的规定,认定你店上述违法行为构成偷税,对你店少缴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一)对于你店自2015年1月6日至2017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超定额开具正常(未作废)普通发票,并通过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6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的规定,认定你店上述违法行为构成偷税,对你店少缴增值税264,936.13元(其中2015年度少缴增值税40,476.87元、2016年度少缴增值税120,159.06元、2017年度少缴增值税104,300.2元)处以一倍的罚款,罚款额264,936.1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你店实际应补增值税264,936.13元,随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18,545.53元,对你店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一倍的罚款,罚款额18,545.53元。 (三)对于你店自2015年1月6日至2017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超定额开具正常(未作废)普通发票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二、二十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我市个人所得税所得率的公告》(2014年第2号)的规定,认定你店上述违法行为构成偷税,对你店少缴
罚款金额(万元): 43.8159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3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08-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800MB2D02175E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800MB2D02175E
地方编码: 4408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