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UR6N44K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4UR6N44
法定代表人: 邵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31081********257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中山税一稽 罚 〔2021〕 1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2017年至2018年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少缴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存在线上(微信群、自有线上平台)销售家居灯取得收入没有申报纳税的情况,2017年涉及未申报销售收入合计3,100,000.00元(即不含税销售收入3,009,708.73元);2018年涉及未申报销售收入合计5,952,000.00元(即不含税销售收入5,778,640.77元),货款是通过法定代表人邵某某的私人微信账户收取,已全部收齐,没有发生退货,上述销售收入没有开具发票,没有在你单位会计账上进行核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行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少缴增值税90,291.26元、2018年少缴增值税173,359.21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条,《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原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2018年第1号公告修改)的有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你单位少缴2017年城市维护建设税4,514.56元、少缴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8,667.96 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三次修改)第二、三、六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规定,你单位少缴2017年教育费附加3,033.61元、少缴2018年教育费附加5,527.12元。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广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偷税的违法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9,002.95元。
罚款金额(万元): 15.90029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3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08-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D012446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D012446
地方编码: 4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