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惠州市***新能源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511J8EXY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8EX
法定代表人: 庄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504********081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稽 罚 〔2021〕 4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涉嫌未履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 经查,你公司和台湾适多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22日签订了《技术研发合作协议》,台湾适多博股份有限公司为你公司提供研发石墨烯STOBA极板技术服务,你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对外支付157,796.82美元折合人民币1,015,122.72元,检查人员在金三系统查询到你公司对外支付合同备案信息,但未在金三系统查询到你公司针对该笔对外支付代扣代缴台湾适多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你公司应按对外支付的所属期代扣代缴台湾适多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共计101,512.27元[计算:1,015,122.72*10%=101,512.27]。 我局于2021年4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稽限改〔2021〕2号),责成你公司履行代扣代缴台湾适多博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义务。截至2021年6月24日,你公司尚未补扣上述税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你公司同台湾适多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研发合作协议复印件及你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明企业之间确实存在技术研发服务业务。 2. 你公司对外支付凭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对台湾适多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技术研发服务费。 3. 你公司的会计凭证、账册资料、申报表等资料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
(二)你公司涉嫌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1. 你公司涉嫌未履行代扣代缴自然人赵某某个人所得税义务 经查,你公司于2018年10月(注:官方信息源未显示完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处以应扣未扣的税款1倍的罚款561,787.34[101,512.27+142,160.00+318,115.07=561,787.34]元。
罚款金额(万元): 56.17873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3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08-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地方编码: 44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