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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财政收据原件丢失如何补救?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91709521968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财政收据原件丢失如何补救?

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财政收据原件丢失,仅有复印件,是否影响后期的增值税抵销项及土增税清算,如果影响,该如何补救,谢谢!

咨询人:

郑思文

咨询时间:

2021-09-17 09:5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18 17:25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综上所述,您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税务机关将根据您提交的资料核实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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