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惠州***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29X7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73***729X
法定代表人: 王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2526********021X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一稽 罚 〔2021〕 60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2015年至2016年你(单位)确认存在有隐瞒收入,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申报缴纳税款的违法事实。 经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账簿、记账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检查,暂未发现你(单位)存在设置两套账册的情形,但对法人王某某的询问笔录确认:你(单位)在根据订单进行生产时出现小部分剩余的素食品,这小部分剩余的素食品有时会销售给一些个人客户。个人客户购买时通过电话方式直接向老板下单,自行提货并当场现金支付给老板,不开具发票。上述收入仅由你(单位)会计单独制表进行统计,未进行账务处理及申报缴纳税款。
经统计, 2015年未入账含税收入共23877元,2016年未入账含税收入共86166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的《情况说明》;
(2)你(单位)法人王某某的《询问笔录》;
(3)你(单位)未开具发票的EXCEL统计表;
上述第(1)至第(3)项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隐瞒收入未申报缴纳税费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规定,并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反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2号)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第七项第45目裁量基准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或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倍罚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少列收入行为已构成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2015年-2016年少缴税款共26,064.04(增值税15,989.13元、城建税799.44元、印花税33.3元、企业所得税9,242.17元)元,处以0.5倍的罚款,即罚款13032.08元
罚款金额(万元): 1.30320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09-1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地方编码: 44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