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91811013658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外籍个人从外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收入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内容:
一澳门籍个人打算在境内开办一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个人独资),请问:该股东将来从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取得的分红收入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如需交纳其税率是多少?
咨询人:
陈家祥
咨询时间:
2021-09-18 11:0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22 17:35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