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92316545901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内容:
你好,我在惠州某乡镇海边买了一块住宅基地,未有建筑,国有土地使用权于2001年取得,面积98平方,交易价25万,评估价为40万,请问要交土地增值税吗?
咨询人:
黄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9-23 16:5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24 14:07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如仍有疑问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平山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0752-8921199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