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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税务局:佛山市某公司备案单证的货运提单与船公司提供的提单不符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佛山市***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78516825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727***682

法定代表人: 马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610326********142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佛税一稽 罚 〔2021〕 2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出口返纳

违法事实: 根据外调取回的船东提单与你单位2015年的出口退税备案资料中的提单进行比对,发现有1份备案资料中的海运提单,提运单号为SHKUBND1500321,集装箱号为PCIU8576498,其记载的装货船名、航次为“YM ENLIGHTENMENT V-001W”,船东公司名为“Yang Ming Line (Hong Kong)Ltd”,从船东公司取回的提单上记载的装货船名和航次为“WAN HAI 503 112W”,船东公司名为“PACIFIC INTERNATIONAL LINES(PIL) LTD”,你单位备案单证的货运提单与船公司提供的提单不符,你单位备案资料中的提单内容虚假。上述海运提单所涉及的报关单经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核实,涉及出口退税金额83,391.49元,已于2015年7月办理退库。 你单位提供虚假的货运提单作出口退税单证备案,其行为违反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4目规定的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九十六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 上述罚款合计2,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07-0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600MB2D02490P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600MB2D02490P

地方编码: 440600

备注: 44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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