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广东  >  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个人出租车辆个人所得税计算

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个人出租车辆个人所得税计算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92711430130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个人出租车辆个人所得税计算

内容:

个人想出租车辆给清远公司,租金每月1000元,请问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人:

陈惠敏

咨询时间:

2021-09-27 11:4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27 17:57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衷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