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92711430130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个人出租车辆个人所得税计算
内容:
个人想出租车辆给清远公司,租金每月1000元,请问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人:
陈惠敏
咨询时间:
2021-09-27 11:4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27 17:57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衷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