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广东  >  佛山市税务局:品牌使用费是否需要纳税

佛山市税务局:品牌使用费是否需要纳税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92710053422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品牌使用费是否需要纳税

内容:

我朋友因自身房屋装修和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被公司骗了说成为当地代理商能享受优惠),其后,该公司在预付的装修款中扣除4万元作为品牌使用费(没有任何发票和收据)。我想咨询贵单位,所谓的品牌使用费是否需要缴纳税款,税率多少,依据那些具体的法律法规。方便的话请以手机短信或者邮箱回复。谢谢回复。

咨询人:

郭家栋

咨询时间:

2021-09-27 10:0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27 17:18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为3%。(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因此,收款方应按上述规定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付款方也应按上述规定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如发现佛山市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广东省税务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的“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举报。请录入详细的举报信息(如属拒开发票举报的请提供具体业务名称,金额,支付方式,发生时间,地点,销方和购方的具体名称,要求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销方拒开发票的理由,举报人名称和联系手机号码等信息),并按规定上传相关举证资料(如收付款凭证、合同等,实名检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进行网上实名举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