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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受托代销业务增值税申报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92811212370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小规模纳税人受托代销业务增值税申报

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受托代销商品,增值税仅按受托代销手续费申报缴纳增值税还是按受托手续费和受托代销商品款合计数申报缴纳增值税。

咨询人:

咨询时间:

2021-09-28 11:2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30 16:31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代销商品按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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