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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物业公司代收代缴住户的水费,电费,不以赚取差价为目的,未有开发票的部份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92414054937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代收代缴电费未开发票需要交增值税吗

内容:

您好,物业公司代收代缴住户的水费,电费,不以赚取差价为目的,未有开发票的部份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咨询人:

梁耀尧

咨询时间:

2021-09-24 14:0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26 16:19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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