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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我们公司与A企业签订销售合同,为A企业提供服务,但活动的款项由B企业支付,请问我们公司可以直接开发票给B企业吗?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92413594848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第三方支付开发票问题

内容:

我们公司与A企业签订销售合同,为A企业提供服务,但活动的款项由B企业支付,请问我们公司可以直接开发票给B企业吗?

咨询人:

赵凝

咨询时间:

2021-09-24 13:5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26 16:21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按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开具发票。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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