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93017315343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研发费加计扣除
内容:
你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的有关规定,请问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是否根据2021年1-9月实际发生额填列?谢谢!
咨询人:
刘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9-30 17:3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0-08 11:10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