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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中交通运输费的税率判断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93015072933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中交通运输费的税率判断

内容:

我司在日常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中,因采购方要求,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开具运输服务发票。然后再将业务内容转包给拖车公司完成,拖车公司开给我们的发票税率为9%。我司没有道路运输许可证。请问这样的情况在开具发票时,税率应采用交通运输服务9%的税率,还是采用物流辅助服务6%的税率?

咨询人:

郭雪艳

咨询时间:

2021-09-30 15:0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0-08 17:48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请按上述文件规定,根据相应行为如实开具发票。若不能判断,可带备相关合同资料到主管分局进行进一步核实确定,并以分局核实合同信息后结果为准。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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