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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客户总公司付款却要我将发票开给子公司,应该怎样处理

受理号:

1440000002021100816140434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客户总公司付款却要我将发票开给子公司,应该怎样处理

内容:

客户子公司签订合同,总公司付款却要我将发票开给子公司,应该怎样处理?假如可以,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是否合法

咨询人:

苗超

咨询时间:

2021-10-08 16:1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0-09 16:19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如实际交易方为子公司的,建议由子公司付款及开具发票给子公司。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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