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101116323299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民办非企业增值税问题(民办幼儿园)
内容:
根据规定,托幼教育事业收入是免交增值税的,现在我们季度收入超过了45万,填第三季度报表时,免税销售额填不了。附表二那里的减免类型那个表的免税销售额,也填不了超过45万的金额,请问这个情况要怎么处理?
咨询人:
尘茜
咨询时间:
2021-10-11 16:3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0-12 17:25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应将对应的销售额填写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及按规定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二、您的问题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东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