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101217515839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香港子公司分回的利润如何选择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内容:
母公司是国内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率,其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合计100%控股的香港子公司,适用16.5%的利得税率,其子公司在香港独立运营,香港子公司分回利润给国内母公司时,能否适用财税[2011]47号文,按1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咨询人:
罗翠红
咨询时间:
2021-10-12 17:5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湘桥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0-13 11:53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一、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 十四、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参照本通知执行。”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国家税务总局潮州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