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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税务局:继承房产,时间满5年,非唯一住房,现想出售,因是自建房无法提供原值凭证,请问按现有政策个税和契税等税收按什么标准征收

受理号:

2440000002021101217290625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继承房产出售咨询

内容:

继承房产,时间满5年,非唯一住房,现想出售,因是自建房无法提供原值凭证,请问按现有政策个税和契税等税收按什么标准征收。

咨询人:

余生

咨询时间:

2021-10-12 17:2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0-13 11:49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国家税务总局潮州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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