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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自有房产二次装修的费用是否需要增加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受理号:

2440000002021101214482114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自有房产二次装修的费用是否需要增加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内容:

自有房产二次装修(墙面、楼梯、地面等装饰工程,空调、监控安装工程)产生的费用,是否需要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咨询人:

克里斯

咨询时间:

2021-10-12 14:4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0-13 17:30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对原有房屋改建、扩建,要相应增加其房屋的原值。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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