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101210390972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创业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内容:
江门市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税收政策又红头文件吗?创业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咨询人:
韦松利
咨询时间:
2021-10-12 10:3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江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0-13 16:33
回复内容:
广东省江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二条的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江门市暂未有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税收政策文件发布。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拔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