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101117053927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自购河沙等建筑材料增值税可否抵扣
内容:
本公司是一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小量河沙、水泥用于修补办公场地地面,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税率3%,请问发票上的增值税税额可否抵扣?另这些购入的建筑材料记入那个会计科目合适?
咨询人:
伍淑梅
咨询时间:
2021-10-11 17:0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0-14 07:37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不得抵扣范围的则不可抵扣。 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